我随手转发两个视频,怎么就犯法了?
发布时间:2023-12-07
摘要:当事人柳女士曾在国外网站看到一些关于战俘被杀的视频,出于愤怒和义愤,她通过微信将这些视频转发给了她熟悉的朋友们。然而,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物品罪对柳女士进行了立案侦查。在旷真刑事律师团队的积极辩护下,最终成功为柳女士争取到了不起诉的决定。
在许多情况下,人们可能因好奇心驱使,浏览一些猎奇视频,甚至随手转发给身边的朋友。有些人在“好玩”的驱使下,可能会戏言“搞点炸弹炸了某某”。然而需要警惕的是,这样的行为可能会涉嫌犯罪。
主办律师 | 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李泽仁、刘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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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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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案经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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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件结果
柳女士在得知结果后,激动地向旷真北京分所刑事律师团队表达了感谢,并表示今后自己将以此为戒,安全上网。
旷真刑事律师团队在此郑重提醒大家,无论在公共场所还是网络平台,请务必对自己接收的信息进行甄别,判断其是否涉及恐怖主义,是否与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符。我们应提高法制意识,切勿因为猎奇或娱乐而随意转发视频,以免陷入犯罪的风险。请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全与和谐。
《刑法》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: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,以制作、散发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,或者通过讲授、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,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、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: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的图书、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者管制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司法解释规定,实施下列行为之一,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,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的规定,以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、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定罪处罚:
1.编写、出版、印刷、复制、发行、散发、播放载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图书、报刊、文稿、图片或者音频视频资料的;
2.设计、生产、制作、销售、租赁、运输、托运、寄递、散发、展示带有宣扬恐怖主义、极端主义内容的标识、标志、服饰、旗帜、徽章、器物、纪念品等物品的。